申报管辖区已增至个,中国香港税局官
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年3月26日对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更新称:《年税务(修订)(第2号)条例》已于年3月1日刊宪。关于自动交换资料的修订会于年1月1日起生效。税务局已建立一个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网页。随着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现时的75个增加至个,有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网页亦已更新。另外,就正进行清盘的申报财务机构发出的指引及新增的「常见问题」第31条已更新。 《年税务(修订)(第2号)条例》 《年税务(修订)(第2号)条例》(《修订条例》)于年3月1日刊宪。 《修订条例》主要— 1.厘清「控权人」的概念,述明就信托而言,控权人涵盖受托人和受益人; 2.厘清就运作上相等于或相类于信托的法人而言,其控权人应以类似断定信托的控权人的方法来断定; 3.订明「投资实体」一词须按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建议相符的方式诠释; 4.把有关没有税务居住地的财务机构(信托除外)的税务居民身分规则纳入《税务条例》; 5.订明局长可就自动交换资料相关条文的诠释发出非法定指引; 6.从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剔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、根据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》(第章)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、汇集协议、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和储蓄互助社;及 7.在原有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所包括的75个税务管辖区之上,加入51个税务管辖区。 《修订条例》全文请参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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